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广东肇庆
二〇二六年一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的范围.......................................1
第三章登记备案和报备............................................3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5
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第1页(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2页(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公司在出现下列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通
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第3页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在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
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完毕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三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
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4页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知晓的内幕
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公司)、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及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获知内幕信
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第5页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