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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刚: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30 查看全文

金刚退 --%

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

众专审字(2022)第04325号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了众审字(2022)第04041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的审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我们对出具上述审计意见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内容

(一)无法获取与公司主要资产余额相关的审计证据豫金刚石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中国证监会通报了豫金刚石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调查情况,并于2021年8月9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中披露涉嫌违法事实如下:1.2017年-2019年通过各类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金额如下:

业务类型2017年2018年2019年小计

饰品收入225550914.58108258472.0212549075.31346358461.91

饰品收入利润26589088.1232712310.564058121.7463359520.42

非饰品收入88164327.44104136405.9827173302.51219474035.93

非饰品收入利润28274284.7724391944.182944127.2955610356.24

股权转让利润31766251.8031766251.80

2.截止2019年末虚增存货、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如下:

项目2019年12月31日

虚增存货628133252.58

虚增固定资产406450000.00

虚增其他非流动资产821418131.45

合计1856001384.03

3.豫金刚石公司原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于2016年至2019年分别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137331793.14元、601088154.11元、2162085250.84元和268980823.45元,合计3169486021.54元。

公司原管理层无法提供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构成明细以及可能存在的还款明细,且公司尚未就上述预先告知书中提及的涉嫌违法事实对期初余额进行差错更正。基于上述事项存在密切的相互印证关系,我们无法将涉嫌违法事实涉及金额与公司财务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由于上述事项涉及多个报表科目且金额重大,并对2021年末余额有重大影响并具有广泛性。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用于判断上述涉嫌违法事实对豫金刚石公司2021年12月31日合并及

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报表科目例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非

流动资产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的影响,包括存在、完整性、计价和列报等多项财务报表认定。

(二)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重大且广泛不确定性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基于违规担保和诉讼事项,豫金刚石公司大部分银行账户、应收土地补偿款和应收理财产品利息、经营用土地、办公和生产厂房以及机器设备、对外投资股权等因诉讼

事项被冻结、查封,银行借款、融资租赁款存在逾期未付且已严重资不抵债;公司管理层仍按照可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其他重要事项.3.(1)中披露了改善持续

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但我们仍无法取得与前述相关措施可实现性相关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豫金刚石公司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三)违规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截至2021年12月31日,豫金刚石公司由于借款、违规担保及其他重大承诺涉及诉讼92项。

虽然豫金刚石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374107.39万元。基于豫金刚石公司原实控人涉嫌重大违法事实,违规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的完整性我们存在较大疑虑,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的完整性、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性。

(四)以前年度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事项的影响在本期尚未消除

豫金刚石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中所涉“抵账及资产减值”事项、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2020年度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中所涉“前期问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事项在本期的情况如下:

豫金刚石母公司抵账及其他存货期末余额144306.84万元,累计已计提跌价准备62878.88万元;豫金刚石公司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原值为408825.28万元,累计折旧为112276.91万元,仅机器设备累计已计提减值准备47201.18万元。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前期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初始计量金额及后续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

预付加速器产业园购房款期初余额22260.48万元,本期新增669.09万元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产款,本期未完成实物交接或产权过户手续,公司已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预付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及华晶精密往来欠款11195.11万元,本期仍未收回,公司已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划扣资金22339万元,本期仍未收回,公司已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我们对形成上述资产的交易真实性及商业实质、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确性、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持有疑虑,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事项的交易真实性、商业合理性,上述其他应收款及坏账准备计价的准确性、财务报表列报的公允性。

豫金刚石公司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识别和披露,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函证、访谈等程序,但仍无法消除我们对原管理层关联方关系识别的疑虑,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豫金刚石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上述以前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非无保留事项仍未消除,且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延续至本期,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及相应数据的影响。二、重要性水平

我们获取豫金刚石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因豫金刚石为上市公司且存在重大退市风险,我们选取了收入总额作为基准。因豫金刚石作为上市公司,且2020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我们选取了一般水平的经验百分比(5%)进行计算重要性水平,2021年度重要性水平为5000万元。

三、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

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一条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尽管注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

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当存在多项对财

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时,在极少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是适当的,而非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十二条如果不能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五条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并且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仍然相关和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的规定,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基于上述规定及众审字(2022)第04041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所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我们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豫金刚石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四、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豫金刚石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五、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就上述涉嫌的违法事实进行自查并更正前期财务报表。

由于我们无法获取认定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六、上期审计报告为非标意见的情况说明

由于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就上述涉嫌的违法事实进行自查并更正前期财务报表,所以上期涉及非标意见的事项仍未消除。

七、编制基础和本专项说明使用者、使用目的的限制本专项说明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编制,仅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审核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此页无正文)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杨格(项目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钟章魁中国,上海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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