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23号22号楼1-3层,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经查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2020年4月7日起,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 年 8 月 16 日,*ST 金刚披露公告称,公司于 8 月 13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证监会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ST 金刚2020年12月、2021年10月先后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动减持的公告》《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
2020年11月27日、12月10日、12月18日以及2021年10月
— 1 —18日,河南华晶先后因司法强制执行减持*ST金刚股份合计 9620万股,占*ST金刚总股本的比例为 7.98%,涉及金额约 22302.30万元。
河南华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9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由*ST 金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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