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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兰信: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3 00:00 查看全文

海兰信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

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南省信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海南海

兰寰宇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寰宇”或“标的公司”)全体17名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海兰寰宇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构成重组上市的标准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

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1(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

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申万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申万秋。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铎王立泉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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