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6证券简称:三川智慧公告编号:2025-045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建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刘泽民先生、李旭先生、曹元坤先生以通讯(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9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3383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087%,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82401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141%;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9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436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46%;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9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436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4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2468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7%;反对6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8%;弃权2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227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974%;
反对6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22%;
弃权2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04%。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1565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6%;反对15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5%;弃权2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325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533%;
反对15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226%;弃权2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0%。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3.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1519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6%;反对15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4%;弃权2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79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512%;
反对15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187%;弃权2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00%。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1507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8%;反对15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2%;弃权2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67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199%;
反对15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196%;弃权2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05%。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1534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33%;反对15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6%;弃权2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94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26%;
反对15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729%;弃权2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45%。
3.04关于修订《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1411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343%;反对170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9%;弃权2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71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652%;
反对170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614%;弃权2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34%。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150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2%;反对16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2%;弃权2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60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877%;
反对16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522%;弃权2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01%。
3.06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1289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5%;反对18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5%;弃权2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049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933%;
反对18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342%;弃权2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25%。
3.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1517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2%;反对16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6%;弃权2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277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143%;
反对16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914%;弃权2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43%。
3.08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2525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3%;反对6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1%;弃权2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285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153%;
反对6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74%;
弃权2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73%。
上述议案(一)、(二)、3.01、3.02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