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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智慧:投资决策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

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

的投资行为,包括公司投资设立公司(企业);投资公司(企业)的增资扩股;

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等。

第三条公司所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规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投资的申报、审批及实施

第五条公司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可

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须根据决策权限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

1由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之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组织评议、提出意见、批准或逐级报批。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决定公司投资事宜。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董事会有权决定上述第二条列举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10%以上但不满50%;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满50%或不满5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低于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决策,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行使,但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由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除外。

第十条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达到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投资,依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经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合或参与投资的部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

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且投资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公司给予奖励。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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