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股份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三条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
事长同意,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条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范围
第五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先由董事会审议再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1(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条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本公司财务部。
第八条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
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反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定。
2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二条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机器。
第十三条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四)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十四条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第十五条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
3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
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管业务、过去3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对外担保项目一经实施,财务部应将文件及时移交本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七章担保决议和签署
第十九条符合本规定有关标准的担保,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长签署。
第二十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八章附则
4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
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办理;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