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综合管理、登记汇总、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分(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外界传送、披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股权激励等形成过程中的有关方案、决议等;
2(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再融资重大合同签署等方案和活动;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3(八)为公司重大事件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内幕信息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四条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4第十六条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若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异动情况,且在此期间公司发生第六条所述内幕信息事项的,公司将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在公司股票异动期间的交易情
况进行监控,并将监控情况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
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5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有更严格
的要求外,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提醒函》上签字确认,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涉
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提醒函》上签字确认,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6第七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并可要求赔偿。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求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在2人工作日把有关情况及处罚结果报送江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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