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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智慧: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其他事项等。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30日。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5月8日14:00开始,现场会议地点为江西省鹰潭高新区龙岗片区三川水工产业园数智工厂二楼多功能会议室。

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026年5月8日14: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江西省鹰潭高新区龙岗片区三川

水工产业园数智工厂二楼多功能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李建林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6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708113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53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287人代表股份19325145股,占公司总股数的1.858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87人,代表股份19325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81%。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进行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会上,审议的议案均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没有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出的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该表

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9496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0%;反对5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8%;弃权

1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68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88%;反对5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8%;弃权1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4%。

议案二、《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9486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3%;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弃权

1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9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674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344%;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51%;弃权1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4%。

议案三、《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89487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6%;反对5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8%;弃权

1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1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676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12%;反对5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8%;弃权1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

议案四、《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同意389484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9%;反对5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弃权

1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9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673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56%;反对5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29%;弃权1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15%。

议案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480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9%;反对5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弃权

1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5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669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65%;反对5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68%;弃权1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67%。

议案六、《关于确认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6年度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表决结果:同意18796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95%;反对5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3%;弃权

1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610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43%;反对5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40%;弃权1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7%。

议案七、《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163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6%;反对8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弃权

1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3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352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46%;反对8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29%;弃权1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5%。

议案八、《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01选举李建林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521503股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073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710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81.2937%。

8.02选举李强祖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4814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063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670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81.0866%。

8.03选举宋财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4814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063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670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81.0866%。

8.04选举童为民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4814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063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670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81.0867%。

8.05选举钱龙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497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067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685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81.1676%。

议案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01选举刘泽民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4903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065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678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81.1326%。

9.02选举曹元坤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3864803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股份的99.062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668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81.0808%。

9.03选举金学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4969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067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685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81.1668%。

公司独立董事已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上述提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提案八、九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本页无正文,为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邓鸿成:

许明君:黄辽希:

二○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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