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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安诺其 --%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所有会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统计数据、需审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

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第七条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

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

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

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本留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董

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附件四)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

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

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四条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公司相关人员违反

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一: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编号: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报送依据报送时间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签字月日部门负责人意见月日分管领导审核月日董事会秘书审批月日

董事长审批月日附件二: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本人(本单位)了解到的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信息(详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本人(本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一、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

三、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

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四、本人(本单位)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绝不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保密义务期限:

选择以下第项

a. 本人任期内及离职后两年(适用于公司工作人员)。

b. 获取上述信息始直至上述信息公布(适用于临时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六、本人(本单位)在保密义务期限内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

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九章的规定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人(本单位)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

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公章):

日期:附件三: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单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____部门____(先生/女士)于___年__月__日

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

2、

3、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所在单位/部门与贵公司关系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

签收单位:

签收人员:

签收日期:附件四: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证号码或所在单位/职务/岗位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登记时间登记人员姓名股东代码部门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内容所处阶段公开时间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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