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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7 00:00 查看全文

安诺其 --%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Add: 26F Tower S1 Bund Finance Center 600 Zhongshan 2nd Road (E)

Huangpu Shanghai电话(Tel):(021)22257666 传真(Fax):(021)22257667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王楠、隋江龙出席了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予以核查,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承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年7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2、2026年7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5

1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之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说明了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可以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登记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表决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7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上海市

青浦区崧华路881号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

3、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7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8月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

26年8月3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39435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4.16

1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125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5

295%。

2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纪立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此项议案同意395327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74%。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9781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65%。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1.02选举章纪巍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此项议案同意395195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42%。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454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262%。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1.03选举纪浩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此项议案同意394975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93%。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25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95%。

3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1.04选举徐曼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此项议案同意394927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73%。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577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1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1.05选举陆芸洁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此项议案同意394926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73%。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5772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1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陈凌云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此项议案同意395214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9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646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414%。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02选举赵向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此项议案同意395196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46%。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47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521%。

4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03选举陈建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此项议案同意395212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85%。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623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36%。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楠律师隋江龙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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