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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安诺其 --%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办法,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信息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

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时,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预

报和报告: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发生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时;同时,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四)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一)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保;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五)重大事件:

1.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或单项涉案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3.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业绩预告及盈利预测的修正;5.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在第一时间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六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或者发生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

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

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如协议、合同等)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可以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如邮件、微信)等有效形式发送给董事会秘书,并与董事会秘书确认上述文件已送达,必要时再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

有效措施,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负责定期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保密责任;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根据对公司造成的影响或损失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当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除应遵循内部报告程序外,公司还应当立即以电话

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海证监局报告,同时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如遇特殊原因,公司无法在短期内形成处理结果的,报告中可先写明相关情况、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并在重大事项处理结束后,另行上报处理过程及结果。

(八)公司被立案调查;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部门稽查初步调查;

(十)公司被其他有权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一)公司被媒体持续报道,信访投诉频繁;

(十二)公司发生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的重大事项;

(十三)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十四)公司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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