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是指新股(含新三板)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含新三板)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衍生品投资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投资。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和衍生品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
1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和投资期限。
第六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七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投资账户。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均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经理或经营管理层
决定、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
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
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经理批准。
第十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实施
2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二条参与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风险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以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公司经理指定的负责人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
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
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
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
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风险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项目运行情况,及时向经理报告风险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作建议等。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原则。风险投资操作人员与
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检查。
第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3(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尚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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