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保证公司全体股东的平等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该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第六条公司在公告中应当作出以下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在公司信息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
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会计(年度报告)、法律、资产评估等均需由中介机构
审查验证的事项,应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同意后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同时,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招(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二)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六)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
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三十六条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五十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
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各职能部门和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
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
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上市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上市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五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
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五章财会管理的内控与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五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六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重大信息报告、披露等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
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
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
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六十三条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经营班子的责任: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财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等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定期报告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在涉及到本制度第四章所指重大信息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和第十章
所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应当及时(第一时间内)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对所披露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时常敦促其分管部门或公司及时提供定期报
告的财务数据和其他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责任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四)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办公室关于涉及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董事会秘
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任何人不能代表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公司的任何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一人及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八章公平信息披露和信息保密
第六十六条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
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上
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在获得该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
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十九条公司不得以保密或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向深交所报告和接受深交所质询的义务。
第七十条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站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做好接待和推广活动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不得
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二条公司对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股东等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应进行详细记载、登记备查,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
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本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银行、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九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八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八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修订由董事会决定。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