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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4 00:00 查看全文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中国山西太原市长风街和信商座17层

电话:0351-7526630传真:0351-7526677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建席、崔蓉律师视频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

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

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

1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8日发布了本2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公司决定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8月4日召开,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30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108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长安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

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8月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

3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统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0129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617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会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相关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00万片特高压玻璃绝缘子生产线项目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及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4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00万片特高压玻璃绝缘子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62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9%;反对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2%;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7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74%;反对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01%;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5%。

表决结果:通过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5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刘志强经办律师:张建席

签名:签名:

经办律师:崔蓉

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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