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
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2025年度履职以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5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7人,注册会计师1799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700人。
信永中和2024年度业务收入为40.54亿元(含统一经营),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5.8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76亿元。2024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83家,收费总额4.71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55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
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北京
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1)京74民初111号),判决本所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承担0.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500余万元。本所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苏05民初1736号),判决本所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0.07余万元。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拉萨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5)藏01民初11、12号),判决本所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0.15余万元。本案已结案。
除上述三项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其他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截止2025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
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7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11次和纪律处分2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2025年5月14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信永中和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
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
收入金额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信永中和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永中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信永中和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
与公司治理层、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等进行了充分沟通。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基本情况、专业资质、业务能力、业务规模、人员信息、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
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
会计师不定期召开沟通会议,审前对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完成后就审计结果情况等
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听取了信永中和关于公司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等情况的汇报,并对审计重点关注问题进行充分沟通。
(三)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2025年度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审计以及内部控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的监督
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信永中和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信永中和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其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2025年度审计工作中,信永中和能够恪尽职守,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均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4月28日(本页无正文,为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之签字页)
委员签字:
(吴秋生)(上官泽明)(黄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