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齐致股见证字[2025]第042号
致: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海军律师、王玉林律师列席了碧水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会进行见证,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碧水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碧水源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见证意见仅供碧水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随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见证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提案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2025年11月14日,碧水源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11月15日,碧水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碧水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通知在股东会召开前15日发布,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碧水源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提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上午9:30在北
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碧水源大厦会议室召开。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1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2月1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9:15至2025
2年12月1日15:00的任意时间。
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24日(星期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宜符合本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要求。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碧水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员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碧水源公司董事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86551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309443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5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77108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
碧水源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代表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表决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公司核查)。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提前终止为隆昌市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14823316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票30026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0%;弃权票
1217362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172888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7.62%;反对票3002679股;弃权票1217362股。
2.审议通过《关于提前终止为西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14824677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反对票29485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0%;弃权票
1135362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173024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7.69%;反对票2948579股;弃权票1135362股。
3.审议通过《关于提前终止为天津蓟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14824677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反对票28516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9%;弃权票
1232262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173024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4份的97.69%;反对票2851679股;弃权票1232262股。
4.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14795052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反对票5542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7%;弃权票
1504457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170062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6.02%;反对票5542002股;弃权票1504457股。
5.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1481334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反对票37281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5%;弃权票
1488657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1718918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7.05%;反对票3728179股;弃权票1488657股。
6.审议通过《关于提前终止为古浪县清源环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1482500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反对票29376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0%;弃权票
1113562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173057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7.71%;反对票2937679股;弃权票1113562股。
7.审议通过《关于提前终止为中宁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14824795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73%;反对票28616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9%;弃权票
1210462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173036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7.70%;反对票2861679股;弃权票1210462股。
8.审议通过《关于提前终止为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1482545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反对票28926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9%;弃权票
1113562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173102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7.74%;反对票2892679股;弃权票1113562股。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各项表决议案均表决通过。
6(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见证人:(王海军)律师
见证人:(王玉林)律师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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