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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石控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申请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公司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

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由于相关责任人违反《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八月附件一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申报部门/单位申请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类型口暂缓披露口豁免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相关知情人是否口是口是或者豁免事项知签署书面保密承口否口否情人登记表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备注附件二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码与公司关系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信息时间知悉信息阶段知悉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1:知情人是公司的,应填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知悉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件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三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单位/本人作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

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单位/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1.本单位/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单位/本人对所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本单位/本人不泄露任何信息;

3.本单位/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

4.如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年月日

注:已签署过包含类似条款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以及其他与公司签署过包含类似条款的与本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有关保密协议的自然人/公司,可无需再次出具此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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