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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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字〔2022〕25号)、《海淀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及上级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法律
法规、监管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参照以上企业进行管理的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
司及下属企业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及下
属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经营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投资活
动中发生的,或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
1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线索,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相关流程要求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查处;
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相关流程要求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企业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
法第八条至第二十条所列情形,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的;
(二)对有关公司管控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损失,对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
报告、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采购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
(三)授意、指使、串通或未经过充分询价、比价进行违规采购的;
(四)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的;
(五)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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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业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七)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偏高的;
(八)利用关联交易违规输送利益的;
(九)采购标的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采购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积压、闲置的;
(十一)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或存在损失风险仍续订类似合同的;
(十二)违反规定提供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
(十三)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
第十条销售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或所订合同明显有损企业利益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偏低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的;
(四)利用关联交易违规输送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或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六)应收账款未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七)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或存在损失风险仍续订类似合同的。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和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或风险分析的;
(二)论证分析未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对技术、环境、政策等重要因素
的判断明显违背事实,对关键性参数设定不科学,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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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投资决策与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结果严重背离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的;
(五)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干预、操纵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造成投资价格不实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
(七)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八)违反规定向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所有或控
制的企业投资,或与其共同出资设立企业的;
(九)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
权益的条款,或投资并购后未按照有关工作方案原则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
(十)未按照规定派出国有产权代表,或国有产权代表未按照规定履行或消极履行职责的;
(十一)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全面有效的跟踪管理,出现风险或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止损的;
(十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
(十三)购建项目未按照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的;
(十四)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或追加投资等;
(十五)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
(十六)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或违反规定开展非主业或境外投资项目的;
(十七)违反规定或风险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开展股票、基金、期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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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
(十八)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的;
(十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或无正当理由承担额外股东义务,或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
(二十)未经上级单位同意,委托其他公司(机构)、个人代持或管理所投资的股权、股份及资产的;
(二十一)未经上级单位同意,实施新增京外投资的;
(二十二)开展超越财务承受能力举债或变相举债投资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举债、名股实债、兜底承诺等)。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的;
(二)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的;
(四)设立“小金库”的;
(五)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
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
(六)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的;
(七)擅自出借公司账户、私刻印章、擅自使用印章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
(九)违规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拆借资金,或以出借资金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十)违反规定向参股企业和子企业超持股比例提供借款、担保的,或
向子企业超持股比例提供借款、担保,但未要求对方股东或第三方提供足额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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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的,或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但未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的;
(十一)违反规定导致基金投资损失或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等情况的。
第十三条工程承包与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未经授权或超
越授权投标,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
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
(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照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的;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或利用企业品牌资质挂靠经营的;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不能按期交付、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的;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
第十四条改组改制退出、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方面的责任追
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组织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的;
(四)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
改组改制退出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的;
(五)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的;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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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
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八)未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
(九)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
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
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的;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或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
(五)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
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或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七)违规对外授权品牌、字号或授权后缺少有效风险防范措施的。
第十六条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违规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未按照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的;
(四)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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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京外、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或执行相关投资管理制度,导致京外、境外投资管控缺失的;
(二)违反规定在京外、境外开展非主业投资或者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的;
(三)超越权限违规进行京外、境外投资,融资及担保的;
(四)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
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京外、境外项目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的;
(六)违反规定进行海外垫资施工的。
第十八条实物资产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对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致使非正常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的;
(二)未按照规定规范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和房屋出租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将实物资产以明显不合理低
价出租、承包经营或进行其他处置,或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租金收缴不及时、被承租人擅自转租或破坏等。
第十九条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违反廉洁从业等规定造成损
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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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损失认定
第二十一条能够证明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依据。
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企业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政府部门的专项检查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
(四)企业决策、监督机构通过的决议、意见、报告、会议纪要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损失事项的会计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可以认定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认定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
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
第二十三条损失按照金额大小、问题性质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般损失、较大损失和重大损失:
(一)一般损失是指企业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二)较大损失是指企业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三)重大损失是指企业损失金额20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前款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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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划分
第二十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
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
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及下属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及下属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
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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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企业内控管理制度缺失或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下属企业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重大损失,除对子企业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决策机构成员因违法违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由董事会决策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形式决策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涉及上级单位直管干部,按照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重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重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责任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
批评、诫勉以及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
关或司法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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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
(二)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三)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
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四)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企业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依法依规查处。
(六)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
规定移送纪检监察组织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
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
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
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年内不得参加公司体系内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20%—5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
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20%—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一年内不得参加公司体系内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二)发生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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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
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公司体系内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
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公司体系内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调整职务、责
令辞职、免职、降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
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公司体系内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禁入
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
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公司体系内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
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
1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组
织处理、扣减薪酬外,应当同时进行禁入限制处理;涉及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公司体系内党组织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挽救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四)对企业发生损失隐瞒不报或谎报、漏报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损失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
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
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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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从轻或免予处理,须经海新能科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董事,除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对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当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三十七条将已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的相关责任人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八条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
作秘密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纪、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组织、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国有资本出资关系组织开展。
第四十条上级单位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责任追究上位工作制度;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五)负责对多次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生存发展的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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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公司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内部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下属企业在权限范围内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五)负责将责任追究工作有关材料整理建档;
(六)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根据具体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指定一名分管领导,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项调查组,统筹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计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专项工作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并对责任追究全流程工作实施监督;重点围绕企业在内部控制以及内控机制运行有效
性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性核查,并形成初步调查结果报告;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形成专项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损失情况核查、责任认定等)。
(二)党群工作部负责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开展调查,重点核查企
业在贯彻落实公司管控要求、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关注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支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等,并形成初步调查结果报告。过程中,重点核查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并形成初步调查结果报告;负责配合上级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依据权
限进行问责,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提出问责建议;负责配合上级对需移送纪检监察机构的事项及时跟进。
(三)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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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所列情形开展调查,重点核查企业在工程承包、施工、建设以及生产性资产处置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初步调查结果报告。
(四)风险法务部负责对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开展调查,核查企业在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关注合同法律风险评估等内容,并形成初步调查结果报告;负责对责任认定及追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与合规风
险进行研判,确保相关工作依法合规。
(五)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五条及其他条款所列的财务风险管
理相关的情形开展调查,重点关注财务处理及财务报告的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等,并形成初步调查结果报告。
(六)计划经营部负责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开展调查,重点核查企业在采购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关注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并形成初步调查结果报告。
(七)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开展调查,重点
核查资产处置、实物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关注资产运营效率等,并形成初步调查结果报告。
(八)战略投资部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所列情
形开展调查,重点核查企业在投资决策与管理、改组改制及退出、产权(股权)转让、京外及境外投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合规性审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形成初步调查结果报告。
(九)资金管理部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涉及的情形开展调查,针对企业在资金管理、担保活动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重点关注资金使用合规性、担保事项的风险评估及审批程序的规范性等内容,并形成初步调查结果报告。
(十)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开展调查,重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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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等行为,并形成初步调查结果报告;
同时,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落实对责任人的薪酬扣减、禁入限制等处理决定,做好相关人事管理工作。
(十一)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
展有关工作,结合具体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对职责范围内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协同推进责任追究工作高效开展。如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发生变化,则根据变化后职责范围内涉及的责任追究情形对应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审计部负责将各部门按照前述约定形成的初步调查结果报告(模板详见附件)汇总形成专项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损失情况核查、责任认定等。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根据专项调查报告,联合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上述调查报告与处理建议经专项调查组内部研究整合后,以专项调查组名义一并报送公司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相关部门依据会议审议通过的处理决定,依法依规执行后续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范围内的损失情况进行
全面自查,并逐级上报至公司或上级单位审查。未按照规定上报,或瞒报、迟报、漏报的,应当酌情加重处理。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
发生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逐级向公司或上级单位书面报告,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损失,应当第一时间内以适当便捷方式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企业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恪守工作职责,严
格执行工作程序,保守秘密;与有关事项或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失职渎职
18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任。
第四十六条受委托参与企业损失认定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执业准则,并对认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工作程序
第四十七条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一般按照受理、初步核
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上级单位及公司按照职责权限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
交的有本办法所列损失情形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公司应积极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并成立专项调查组开展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必
要的初步核实,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初步核实工作原则上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
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其中:
(一)属于上级单位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其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公司专项调查组推动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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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下属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事项,由相关下属企业依据本企
业制度明确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规定,依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同步履行逐级上报程序。
(四)涉及上级单位直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由公司报经上级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五)涉嫌违反党纪或职务违法的,按照相关流程要求移送相关纪检监察组织;
(六)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流程要求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损失程度,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五十二条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
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
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
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可向上级单位请示并按照相关流程要求提请相关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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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组织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十五条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结合企业减少或挽回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损失认定工作。
第五十六条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核查工作原则上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七条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相关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专项调查报告(包括损失情况核查、责任认定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相关程序对
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十九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应
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被处理人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构的上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诉。上级单位应当在
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其中,对区国资委
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被处理人应当向该区国资委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条发生损失的企业应当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加大信息化手段运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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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下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上位监管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参照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具体工作规范,并报公司党群工作部备案。损失金额划分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涉及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须经董事会审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初步调查结果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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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初步调查结果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问题线索情况
(二)有关背景情况及原因分析
(三)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问题1:
(二)问题2:
(三)原因分析:
三、造成的损失情况...四、责任认定初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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