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1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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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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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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