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1
第三章衍生品交易管理部门及职责...................................2
第四章衍生品交易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3
第五章衍生品交易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4
第六章信息披露...............................................6
第七章附则.............................................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办理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基础,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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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须具有与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衍生品交易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部门及职责范围:
(一)财务部:公司财务部为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
分析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衍生品交易方案、办理具体业务、负责相应的账务处理、跟踪衍生品的盈亏情况,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具体包括:
1、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的衍生品交易的交割
金额、交割期限、交易风险等进行分析,在对多个市场和多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分析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出开展或中止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经报总经理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会权限的业务,公司财务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董事会、股东会逐步审议通过后实施。
2、根据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衍生品,
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并后续跟踪执行情况,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3、应对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持续跟踪衍
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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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4、根据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5、负责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对衍生品交易建立台账,及时
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相关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二)法务风控部: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对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证券事务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
法合规性、履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开展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其他部门:衍生品交易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衍生品业务相关的基础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衍生品交易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
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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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五章衍生品交易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
确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资金管理相互分
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条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
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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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在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在公司授
权范围内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按合同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当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法务风控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
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
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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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所有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
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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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公司原《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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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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