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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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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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与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以下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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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部
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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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措施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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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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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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