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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通:回购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75证券简称:数字政通公告编号:2024-009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38元/股(含)。按照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820.4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2%;按照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410.2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66%。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1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的减持计划。若上述股东未来拟实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风险提示

1)回购期限内若公司存在股价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

未能及时到位等情况,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回购期限内若公司发生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可能存在回购

方案实施受到影响的风险。

3)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年度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未来年度创新产品发展及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从2023年12月19日开始,截至2024年1月17日,公司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过百分之二十,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以

及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方式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社会公众股份。

2、拟回购股份价格区间

结合近期外部市场环境及公司股价等情况的变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4.38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本次回购股份基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

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

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价格上限24.38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0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410.2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6%;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20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820.4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2%。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负债账面价值合计为89181.37万元,占总资产的比率为17.81%;有息负债合计为2000万元,占总资产比率为0.40%;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58122.80万元。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对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及现金流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实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风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股份方案

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

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在本次回购价格上限24.38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0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410.2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6%;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20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820.4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2%。若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后本次回购后本次回购前

股份类别(上限)(下限)股份数量比例股份数量比例股份数量比例有限售股

10673943217.18%10673943217.41%10673943217.30%

份无限售股

51439072682.82%50618676282.59%51028874482.70%

总股本621130158100.00%612926194100.00%617028176100.00%

注: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公司本次回购体现了管理层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500647.4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10873.27万元,流动资产为389207.14万元。

假设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2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23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99%、4.87%、5.14%。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使用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自有资金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姓名交易日期股数(股)买卖情况王东2023年12月29日360000买入王洪深2023年12月29日360000买入

前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买卖股份不属于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除此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

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期间无明确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

回购规则或监管指引要求予以出售。如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拟筹划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存在考虑将回购股份用途调整为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能。

公司将就后续调整事项(如有)及时履行相关的审议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授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

具体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3、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股份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及程序

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

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披露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1月25日)登记在

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四、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资金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计划及时到位。

六、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四)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五)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七、风险提示

(一)回购期限内若公司存在股价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

金未能及时到位等情况,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二)回购期限内若公司发生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可能存在回购方案实施受到影响的风险;

(三)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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