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5)第6531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上海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5)第6531号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政通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25年4月21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5)第6520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对后附的数字政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审计。
一、管理层的责任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的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数字政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数字政通公司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后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数字政通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数字政通公司2024年度报告披露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为了更好地理解数字政通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本年度具体扣除情况上年度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71333.43121311.74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1302.50963.72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
1.83%0.79%
比重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744.56房租收入785.53房租收入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557.94销售原材料178.19销售原材料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
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
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
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
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1302.50963.72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
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
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项目本年度具体扣除情况上年度具体扣除情况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70030.93120348.02
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