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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456号
致: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法律意见书
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3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9号楼国际软件大厦三区101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强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9:15至2025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13名股东,均为2025年10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1440445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19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共454名,代表股份90866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629%。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467名,代表股份1531311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6536%。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议案所涉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法律意见书
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会议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260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96%;反对485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4%;弃权19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816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718%;反对485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73%;弃权19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2、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260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90%;反对4852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6%;弃权19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815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684%;反对4852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546%;弃权19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法律意见书权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252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43%;反对485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4%;弃权28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808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392%;反对485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73%;弃权28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5%。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2725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72%;反对4831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53%;弃权26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828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189%;反对4831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24%;弃权26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6%。
2.0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261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99%;反对4853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93%;弃权16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816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737%;反对4853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594%;弃权16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法律意见书权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
2.05、发行数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250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28%;反对4852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9%;弃权28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806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299%;反对4852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566%;弃权28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5%。
2.06、限售期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164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65%;反对4950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26%;弃权16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719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806%;反对495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520%;弃权16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3%。
2.0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275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94%;反对4749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5%;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831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28%;反对4749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86%;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法律意见书权4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6%。
2.08、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369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03%;反对4641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09%;弃权1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924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107%;反对4641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03%;弃权1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9%。
2.09、上市地点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371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18%;反对4657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6%;弃权1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926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196%;反对465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68%;弃权1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6%。
2.10、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330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52%;反对4739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49%;弃权61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886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552%;反对4739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76%;弃权61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法律意见书权23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347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61%;反对4765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3%;弃权1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902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224%;反对4765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58%;弃权1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347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61%;反对4765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3%;弃权1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902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224%;反对4765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58%;弃权1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345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46%;反对4678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54%;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900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法律意见书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131%;反对467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27%;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2%。
6、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348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70%;反对4677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45%;弃权1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904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281%;反对4677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70%;弃权1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362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860%;反对4661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38%;弃权10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918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840%;反对4661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10%;弃权10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1%。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341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23%;反对4761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95%;弃权27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股),法律意见书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897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89%;反对4761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884%;弃权27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及会
议主持人等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鲍卉芳张舟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