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1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审计及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企业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流程。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对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26、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四章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3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1、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2、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3、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5、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
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6、对被审计的公司或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7、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8、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
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9、可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审计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七条查阅、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4第十八条实地观察和盘点公司实物资产。
第十九条采用访谈或调查问卷等方式,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要求,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后续审查等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发出审计通知书。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审计部将审计的
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实施现场审计。审计人员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通过审查会
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音频、视频等电子档案一并保存。
第二十四条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报告审查。审计委员会收到应由其审查的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5求其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并作出解释。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
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二十六条审计决定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
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审计部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七条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七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6(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7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8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9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3、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10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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