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5证券简称:数字政通公告编号:2026-006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6年2月28日,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6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1号楼五层501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9:15至2026年3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52人,代表股份数1322239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287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3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2名股东,所持股份1244653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038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60%)。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0名,所持股份77585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49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39%)。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邱鲁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341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63%;反对1669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5%;
弃权21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结果:同意5876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373%;反对1669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52%;弃权21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7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33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26%;反对1674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2%;
弃权21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结果:同意5871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754%;反对1674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71%;弃权21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7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338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38%;反对1672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9%;
弃权213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结果:同意5873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947%;反对1672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64%;弃权213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