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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215号

致: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

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法律意见书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3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9号楼国际软件大厦三区101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强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

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2025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4名股东,均为2025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1407192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655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43名,代表股份87773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131%。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347名,代表股份1494966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0685%。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议案所涉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法律意见书

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会议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886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8%;反对553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4%;弃权56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883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1%;反对556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3%;弃权56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3、审议通过《2024年度报告》及《2024年度报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8469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4%;反对593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0%;弃权56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786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2%;反对578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法律意见书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9%;弃权131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796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16%;反对579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8%;弃权12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802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77%;反对2609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7%;弃权8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7、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薪酬原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882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90%;反对772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72%;弃权122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8%;回避140719243股。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690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06%;反对720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1%;弃权8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9、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842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4%;反对598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3%;弃权5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10、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7970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0%;反对61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6%;弃权8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1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969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95%;反对2470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8%;弃权56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966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8%;反对24681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10%;弃权61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9334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54%;反对2506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9%;弃权56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意见书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鲍卉芳童自明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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