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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Y视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2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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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1限: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2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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