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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宁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ST宁视 --%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问责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责任追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

以上股东、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三条责任原则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责必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重大差错定义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具体包括:

1.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信息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内容与格式不符合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存在重大差异且无合理解释;

5.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无合理解释;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差错。

第五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指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判断的差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1.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对应项目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3.直接影响盈亏性质的变化;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差错;

5.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财务报告差错。

上述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计算。

第六条其他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认定

1.会计报表附注错误或遗漏:包括重大会计政策变更未披露、高管舞弊未披

露、涉及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或其他或有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等;

2.其他年报内容错误或遗漏:包括涉及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合同、重大投资交易等未披露或披露不实;

3.业绩预告/快报重大差异: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

露不一致,或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不致,但变动幅度超过原预计金额20%以上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与情形第七条责任主体划分

1.直接责任: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工作人员按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2.领导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

告的真实、完整负主要责任;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领域资料负领导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及余额变动,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第八条追责形式

对责任人的追究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扣减薪酬、奖金等);

5.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追究形式可单独或合并实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处罚应附带经济处罚。若相关行为触犯刑法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从重处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主观故意造成重大差错的;

2.阻挠、干扰内部调查或打击报复调查人的;

3.明知错误不纠正,导致危害或损失扩大的;

4.多次发生重大差错的;

5.拒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的。

第十条从轻或免于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3.确因非主观因素导致差错且影响较小的。

第四章追究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追究程序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内审等部门负责收集资料、调查原因、初

步认定责任并提出处理方案;

2.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由董事会作出最终决议。

第十二条申辩与回避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若责任人为董事或涉及利益冲突,相关人员在审议时应予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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