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475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6102894000
名 称关于对章笠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章笠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章笠中:
经查,2017年6月,你作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市公司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为你个人7,6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为1.56亿元人民币。你未将上述担保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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