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思创医惠
股票代码:300078
信息披露义务人:路楠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杭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439号123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439号123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
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2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录....................................................3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7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8
第七节备查文件..............................................19
附表...................................................21
3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思创医惠指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指路楠方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指杭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致行动人、杭州博泰
苍南芯盛、受让方指苍南芯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苍南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苍南芯盛的一致苍南芯创指行动人
思加物联指苍南县思加物联智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路楠与苍南芯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指62739500股股份转让给苍南芯盛,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61%
本报告书指《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苍南芯盛与路楠签署的《路楠与苍南芯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股份转让协议》指(有限合伙)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股份转让协议》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如本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路楠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0619**********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是否取得国外居留权否
2008年9月至今,任杭州博泰董事长;2018年至今任宁波三时投
最近5年内的任职情况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公司名称杭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439号123室法定代表人路楠注册资本45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679860102F经营期限2008年9月10日至2028年9月9日
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
路楠先生持有杭州博泰59.0241%股权,系杭州博泰的控股股东、实际主要股东控制人,其他39名自然人合计持有杭州博泰40.9759%股权通讯方式0571-28811077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439号123室
53、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路楠先生持有杭州博泰59.0241%股权,系杭州博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路楠先生和杭州博泰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的情况长期居住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姓名性别职务国籍地地区居留权路楠男董事长中国杭州否梁健男经理中国杭州否沈洁女董事中国杭州否俞国骅男董事中国杭州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6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降低、实际支配的表决权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安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苍南芯盛转让其所直接
持有的上市公司共计62739500股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1%),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减少。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路楠627395005.61%00
杭州博泰60067760.54%60067760.54%
合计687462766.15%60067760.54%
注:上述持股比例按照截止2025年11月10日总股本1117872230股计算。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15日,苍南芯盛与路楠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路楠乙方(受让方):苍南芯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标的股份转让1.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62739500股股份(以下称“标的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1%。
1.2甲方同意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
定的条件和条款进行受让标的股份。
1.3甲方同意,在第一期款项完成支付及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由双方共同向交易所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办理确认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
81.4甲方同意,在取得交易所确认意见书且乙方已支付第二期转让款及乙方通
知甲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乙方要求共同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登记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提供办理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
1.5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交割日”)起,甲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
在上市公司享有的标的股份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提出议案、参与表决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1.6若因交易所或登记公司问询、回复而导致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提交办理
确认意见资料或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资料的,则提交前述资料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条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2.1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格按上市公司股票在2025年11月14日收盘价的
80%计算,即2.872元/股(含税),本次转让的股份数量为62739500股,股份转
让价款总额为180187844元。
(2)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以下称“过渡期”),如上市公司派发
现金红利的,以及派发股票红利和/或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若有),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包含因此而相应增加的股份,股份转让价格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每股转让价格=(2.872元-每股派发的现金红利)/(1+转增和/或送股比例)。
2.2支付方式
2.2.1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由乙方向甲方分三期支付,双方确认乙方根据以下付款
进度安排完成各期支付后即视为完成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1)第一期: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36037568.80元。
(2)第二期:自双方取得交易所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
9内,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70%,即人民币
126131490.80元。
(3)第三期:自标的股份在登记公司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即人民币18018784.40元。
2.2.2若因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需要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前提供个人所得税
完税凭证的,则甲方应立即向税务主管部门支付核定的税款。
2.2.3甲方应在取得交易所确认意见书且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及乙方通知甲方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登记公司协议转让的规定向登记公司提供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所必需的各类申请文件,乙方应就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为办理手续所必需的各类申请文件。
2.2.4若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20天内标的股份未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若
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通知另一方单方解除本协议;若因交易所或登记公司问询、回复而导致未能在120天内完成标的股份的
过户登记,双方同意继续顺延至登记过户完成。股份转让款返还等事宜按第七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三条过渡期安排3.1甲方同意,过渡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内,甲方不得对标的股份新增设置任何权利限制(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甲方应确保不作出有损于乙方及上市公司的行为。
3.2双方应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积极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并向
登记公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3.3过渡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上市公司提名新的董事。
3.4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甲方进行表决前,应事先与乙方进行沟通;若甲方需要委托他人投票的,则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参与股东会的投票。
第四条税费的承担
10因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相关法律、法规或主
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承担和缴纳。
第五条甲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5.1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会违反甲方与其他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等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决定等。若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为与他人共有的,则甲方已经取得共有人同意按本协议进行转让的意见。
5.2甲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的标的股份,且标的股份是无限售限制的流通股。
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收益权转让、投票权委托等第三方享有标的股份权益的情形。
5.3甲方保证积极配合向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在取得确认意见书
后及时依约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5.4甲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所需的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5.5甲方承诺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义务和职责。
5.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承诺不再与任何第三方协商、洽谈或签署与本协议内
容相同或类似的协议,或者签署可能导致本协议履行发生障碍的协议。
第六条乙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6.1本次交易受让主体具备本次交易的适格性,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受让主体,有权签订本协议。
6.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会违反乙方与其他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等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和决定。
116.3乙方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资金为乙方自有资金并合法所有,不存在可能导
致该等资金被追索的情形。
6.4乙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所需的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5乙方承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义务和职责。
第七条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
7.1若发生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股份转让款返还事宜按本协议7.7条约定执行。
7.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股份转让款返还
事宜按本协议7.7条约定执行。
7.3若双方将转让文件提交给交易所或登记公司后未审批通过的,双方应在30
天内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或仍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股份转让款返还事宜按本协议7.7条约定执行。
7.4签署本协议后,因一方或双方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等原因导致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无法按约转让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通知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7.5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向交易所和/或登记公司办理确认、过户等手续的,在逾期期间,甲方应按照已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股份转让款返还事宜按本协议7.7条约定执行。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向交易所和/或登记公司办理确认、过户等手续的,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股份转让款返还事宜按本协议7.7条约定执行。
7.6若乙方违约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乙方应按照应付未付
12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随
时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7协议解除后的股份转让款返还:
本协议解除的,若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则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回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若甲方逾期返还的,在逾期期间,
甲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收到的股份转让款先行扣除违约金。扣除后如有剩余,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回乙方剩余的股份转让款。如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少于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违约金。若甲方逾期返还的,在逾期期间,甲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支付的,在逾期期间,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8除本条其他款已有约定的责任情形以外,一方出现其他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与承诺不真实、无法实现或违反的情形,导致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无法按约转让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由违约方补足。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如因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抗拒的事件,致使一方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双方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8.2若在本协议签订后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变更而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
或部分不能履行时,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或者变更本协议。
8.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若本协议解除或变更的,不影响违约方因非不可抗
力原因产生的违约行为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13第九条特别约定
9.1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拟以表决权委托方式获得苍南县思加物联智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约5.72%的股份的表决权。另,乙方的一致行动人苍南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1.85%的股份。在本次转让完成后,乙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约5.61%的股份,加上表决权委托以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魏乃绪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3.18%的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鉴于魏乃绪为上市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本次收购(指本次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5.61%的股份和获得苍南县思加物联智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约5.72%的股份的表决权)构成管理层收购,需要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9.2甲乙双方同意,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没有批准本次收购的,则乙方
将放弃获得苍南县思加物联智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表决权委托,则将不构成管理层收购,本协议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不因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没有批准本次收购而终止本次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事宜。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履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本协议双方应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因一方违约,另一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起诉讼的,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通知
11.1甲方指定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乙方指定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1411.2上述指定的通知方式如有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否则向上述指定的一方任一通知方式所邮寄、发送的通知、法律文件、诉讼文书等均视为送达到位。
第十二条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2.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交易所和登记公司办理相
关手续以及上市公司留存。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2.2本协议可根据交易所、登记公司等机构的审查意见及双方协商进行修改补充。本协议之修改、补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
五、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路楠、杭州博泰)》。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截至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路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博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87462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5%。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路楠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所致。
本次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路楠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博泰持有上市公司6006776股股份,持有比例为0.5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降至5%以下。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15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等;
2、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6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7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8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路楠先生与苍南芯盛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到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19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路楠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签章):杭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路楠
签署日期:年月日
20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思创医惠科技股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思创医惠股票代码300078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
路楠、杭州博泰行动人名称注册地州市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持股数量:68746276股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比例:6.15%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持股数量:6006776股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持股比例:0.54%
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减少62739500股
变动比例:-5.61%
时间:2025年11月15日至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21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否□不适用√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否√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是□否√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是□否□不适用√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是□否□不适用√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批准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
22(此页无正文,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路楠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签章):杭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路楠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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