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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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视讯”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唐申秋、孙睿出席数码视讯于2025年5月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文件及相关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4 号楼 AB 座和颐至尊-中关村软件园国际会议中心店四层
第二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2025年5月9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志坚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5年4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所持的公司股份数191929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50%。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
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37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2836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新增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依据规定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证4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与现场投票结果的汇总统计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8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04766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42%。
(四)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621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29%;反对97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6%;弃权11661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720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3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636%%;反对97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04%;弃权11661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7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6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637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06%;反对94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7%;
弃权11830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4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59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817%;反对94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51%;弃权11830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4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3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总表决情况:同意202654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9686%;反对98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8%;
弃权11274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4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75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059%;反对98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94%;弃权11274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4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02194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44%;
反对98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0%;弃权
15861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5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7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16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500%;反对98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31%;弃权15861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5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68%。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02470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8%;
反对92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9%;弃权
13746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5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91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219%;反对92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30%;弃权13746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5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5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6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70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6348%;反对114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75%;弃权16540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2706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91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612%;反对114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9%;弃权16540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2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7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919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80%;反对3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
弃权14539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0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004%;反对3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7%;弃权14539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19%。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不存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获得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
7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颜克兵唐申秋律师孙睿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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