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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视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数码视讯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4月1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4月1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法律意见书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

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法律意见书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16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new/index)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下午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5

号1幢数码视讯大厦2003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孙鹏程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9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1911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57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7659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12.458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39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251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4%。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19110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30%;

反对6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2%;弃权11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46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784%;反对6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84%;弃权11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32%。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089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10%;反对6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5%;弃法律意见书

权11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46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784%;反对6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84%;弃权11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32%。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3.00《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02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62%;反对16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9%;

弃权2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14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587%;反对16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80%;弃权2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2%。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4.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974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07%;反对17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5%;

弃权2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65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261%;反对17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08%;弃权2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1%。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颜克兵唐申秋刘梦妮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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