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邮编:100022
电话:(010)65129696传真:(010)88381869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视讯”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唐申秋、孙睿出席数码视讯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
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充
2分的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3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参会人员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
路33号上地智选假日酒店一层一号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2025年10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志坚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5年10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所持的公司股份数177659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8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48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7703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1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5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新增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依据规定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与现场投票结果的汇总统计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8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95362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998%。
(四)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6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779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781%;反对2384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206%;弃权1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71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5.7741%;反对2384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1352%;弃权1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9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24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3335%;反对8238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2168%;弃权8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9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4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37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9.7812%;反对82380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5.3791%;弃权8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83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7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由7个子议案组成,进行了分别表决。
3.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831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1216%;反对8611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4078%;弃权9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7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7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23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5006%;反对86111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4343%;弃权9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06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2、《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830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1210%;反对8606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4056%;弃权9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7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7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22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8决权股份的47.4946%;反对86069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47.4112%;弃权9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09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772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0914%;反对8659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4324%;弃权9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7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7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64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1762%;反对8659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6993%;弃权9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1245%。
3.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711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0602%;反对87266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4669%;弃权9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7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7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03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6.8402%;反对87266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9股份的48.0705%;弃权9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7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0893%。
3.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827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1193%;反对8610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4072%;弃权9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2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7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18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4759%;反对86100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4283%;弃权9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0959%。
3.6、《对外长期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848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1300%;反对8601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4030%;弃权9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2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6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9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5915%;反对8601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3831%;弃权9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0254%。
3.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0总表决情况:同意185852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5.1324%;反对8599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4017%;弃权9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2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6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44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6169%;反对8599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3693%;弃权9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0138%。
4、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858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066%;反对2533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967%;弃权9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2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9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0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7003%;反对2533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9543%;弃权9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3454%%。
5、审议通过《关于拟出售股票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408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4882%;反对2674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692%;弃权2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200股),占出席会议
11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200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7305%;反对2674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7343%;弃权2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352%。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获得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12(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颜克兵唐申秋律师孙睿律师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