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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视讯: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79证券简称:数码视讯公告编号:2026-032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数码视讯”)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9月7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数码视讯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0)。

一、股东临时提案具体情况2026年8月27日,公司收到自然人股东马志飞与马越飞联合提交的《关于提请在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中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关于制定〈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中长期规划(2026-2028年度)〉的议案》及相关附件材料,提请在公司于2026年9月7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中增加审议前述临时提案。根据马志飞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马志飞委托马越飞行使股东临时提案权。

二、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2026年8月28日,数码视讯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该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数码视讯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代码:300079证券简称:数码视讯公告编号:2026-032三、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一)董事会负有认定股东临时提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2.1.6条第六款规定:“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的召集人,有权审查股东临时证券代码:300079证券简称:数码视讯公告编号:2026-032提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1、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系董事会认为提案股东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2、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2.1.6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2.1.6条第六款规定:“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证券代码:300079证券简称:数码视讯公告编号:2026-032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7.6条规定:“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遵守关联关系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本条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及马越飞、马志飞提供的持股凭证等资料,截至2026年8月27日,提案股东马越飞、马志飞持有的数码视讯股份中2650万股(持股比例1.86%,马志飞1880万股、马越飞770万股)系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0.63万股(持股比例0.0004%,全部为马越飞持有)系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信用证券账户证券代码:300079证券简称:数码视讯公告编号:2026-032记录的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提案股东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比例均不足1%,因此,提案股东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综上,提案股东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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