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易成新能: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2 查看全文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2月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2月7日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如期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东路132号中国平煤神马平美酒店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4人,代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股份15372147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639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

15307645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3428%。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64502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64%。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926678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5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862176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6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

64502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64%。

4、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提案1.0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平煤隆基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7048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2%;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5012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02%;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福兴科技银行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4352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8%;反对286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805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10%;反对286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8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原金太阳为其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业务提供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7048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2%;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5012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02%;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原金太阳为其下属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4352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8%;反对286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805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10%;反对286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9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5.00《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81466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654%;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5012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02%;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6.00《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容量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81466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4%;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5012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02%;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7.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7048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2%;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5012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02%;反对1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804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1%;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5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96%;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8.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804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1%;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9%;弃权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5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96%;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8.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804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1%;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5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96%;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804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1%;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5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96%;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提案8.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804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1%;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5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96%;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804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1%;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5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96%;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804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1%;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5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96%;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6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804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1%;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5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96%;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804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1%;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5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96%;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10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804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1%;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5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96%;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11关于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804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1%;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5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96%;反对341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12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9696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9%;反对324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1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4227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981%;反对3245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徐强朱峰

_________________叶彦菁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