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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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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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意字[2024]第111号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依据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担任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发行人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根据发行人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均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发行人于2023年11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而发行人尚未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发行人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发行人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均延长至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4月19日;除上述延长有效期外,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延长至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4月
19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其他事项保持不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其他重大变化;前述延长有效期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韦祎经办律师:梁爽张宇李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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