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14:30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3月26日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下午14:30如期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东路132号中国平煤神马平美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9人,代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股份15424650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880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
15307645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3428%。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5人,代表股份117005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77%。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6人,代表股份979181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862176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6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股东代理人45人,代表股份
117005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77%。
4、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提案1.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9736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231%;反对217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8%;弃权
5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95189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35%;反对21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79%;弃权5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6%。
提案2.00《关于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7069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02%;反对5359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74%;弃权
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522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900%;反对5359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732%;
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份的0.0369%。
提案3.00《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4155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96%;反对269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0%;
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189677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35%;反对269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96%;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上述议案3.00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提案4.00《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原金太阳为其全资子公司流资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7069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02%;反对5359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74%;弃权
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522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900%;反对5359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732%;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提案5.00《关于2024年度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3039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05%;反对380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7821%;
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074177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43%;反对380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889%;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上述议案5.00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提案6.00《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6681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51%;反对5226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88%;弃权
5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134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937%;反对5226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377%;
弃权5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份的0.5686%。
提案 7.00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1828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616%;反对50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862477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368%;反对50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7.00涉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股份认购事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7.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8.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1828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616%;反对50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862477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368%;反对50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8.00涉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股份认购事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8.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徐强朱峰
_________________李党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