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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1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1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股东代表或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召开前将提名提

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

2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召开前,将

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四)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九)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3(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必须委托独立董事出席并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4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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