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3月22日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1日下午14:30如期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0号海联大厦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4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03人,代表股份12013748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128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23277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599%。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0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096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88%。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0人,代表股份780969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688%。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股东代理人200人,代表股份
780969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688%。
4、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提案1.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0545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5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弃权2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267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81%;反对5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3%;弃权2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6%。
提案2.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0537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3%;反对5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259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81%;反对5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7%;弃权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2%。
提案3.00《关于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0546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5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弃权2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268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95%;反对5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0%;弃权2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5%。
提案4.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0577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反对5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2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300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96%;反对5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9%;弃权2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4%。
提案5.00《关于2024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0577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6%;反对7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0.0584%;弃权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299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90%;反对7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6%;弃权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4%。
提案6.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0535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1%;反对7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弃权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257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53%;反对7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6%;弃权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
提案7.00《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7772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8%;反对5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1%;弃权2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306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79%;反对5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0%;弃权2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
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提案8.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0276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6%;反对8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弃权2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998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38%;反对8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3%;弃权2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9%。
提案9.00《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9805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9%;反对32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8%;弃权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780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32%;反对32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50%;弃权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提案10.00《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5244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数的99.2603%;反对32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2%;弃权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779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16%;反对32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67%;弃权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提案11.00《关于2025年度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7245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4%;反对12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2%;弃权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779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34%;反对12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8%;弃权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提案12.00《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98401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5%;反对27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4%;弃权2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124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33%;反对27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46%;弃权2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1%。
提案13.00《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0513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3%;反对5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3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235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74%;反对5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1%;弃权3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5%。
提案14.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0601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6%;反对4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2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323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92%;反对4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7%;弃权2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1%。
提案15.00《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0499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2%;反对7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弃权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222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97%;反对7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5%;弃权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8%。
提案16.00《关于制定<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98331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7%;反对28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9%;弃权2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053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36%;反对28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87%;弃权2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7%。
提案17.00《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0595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反对5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弃权2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317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4%;反对5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2%;弃权2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4%。
提案18.00《关于签署<综合采购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7823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3%;反对5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9%;弃权2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357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7%;反对5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5%;弃权2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8%。
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4月11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蒋琪朱峰
_________________李党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