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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号外滩金融中心(BFC)S1栋 11层、12层

邮箱:shanghailawyer@hylandslaw.com 电话:(021) 5068 0028

传真:(021)50680029邮编:200010

网址:https://www.hylandslaw.com/

1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14:30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8月26日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2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14:30如期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0号海联大厦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76人,代表股份11778567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873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10994596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885%。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3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73人,代表股份783970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48%。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74人,代表股份1720659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1848%。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936689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股东代理人173人,代表股份783970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48%。

4、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732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5%;反对80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7%;弃权

4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9415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65%;反对80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3%;

弃权3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0《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包括12项子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45296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75%;反对30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2%;弃权

3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738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64%;反对30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36%;

弃权3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4517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5%;反对30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2%;弃权

3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726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91%;反对30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36%;

弃权3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44866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39%;反对30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8%;弃权

3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695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14%;反对306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86%;

弃权3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0%。

2.0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4517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5%;反对30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2%;弃权

6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726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91%;反对30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36%;

弃权3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4%。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4479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33%;反对305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3%;弃权

3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689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74%;反对305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52%;

弃权3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4%。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4519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7%;反对30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9%;弃权

3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729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07%;反对30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19%;

7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3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4%。

2.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4507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6%;反对302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9%;弃权

3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716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32%;反对302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83%;

弃权3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5%。

2.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4488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40%;反对302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9%;弃权

3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697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24%;反对302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83%;

弃权3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93%。

2.09《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4393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7059%;反对30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9%;弃权

4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602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870%;反对30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19%;

弃权4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1%。

2.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4488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41%;反对30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9%;弃权

35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698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27%;反对30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19%;

弃权35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4%。

2.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4497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48%;反对30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9%;弃权

3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706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9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的98.0477%;反对30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19%;

弃权3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3%。

2.12《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4497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48%;反对30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9%;弃权

3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706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77%;反对30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19%;

弃权3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3%。

3.00《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20099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73%;反对80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6%;弃权

3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8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9121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94%;反对80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7%;

弃权3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9%。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00《关于为平顶山市旭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1604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14%;反对12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3%;弃权

3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506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36%;反对12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41%;

弃权3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3%。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00《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237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25%;反对116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5%;弃权

4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446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90%;反对116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45%;

弃权4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5%。

6.00《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方案

11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议案》包括17项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6.01债券名称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96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90%;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45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4055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50%;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弃权45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72%。

6.02发行规模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057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2%;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5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266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42%;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弃权5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1%。

6.03发行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8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8%;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12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391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68%;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弃权4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4%。

6.04债券品种及期限(续期选择权、续期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81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7%;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4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390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62%;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弃权4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1%。

6.0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8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8%;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4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391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68%;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13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4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4%。

6.0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8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8%;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4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391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68%;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弃权4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4%。

6.07发行方式及配售原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8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8%;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4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391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68%;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弃权4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4%。

6.08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83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8579%;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4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392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75%;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弃权4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47%。

6.09利息递延支付条款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53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123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5%;弃权

4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362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01%;反对123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52%;

弃权4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47%。

6.10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23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28%;反对123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5%;弃权

50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332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15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的98.9924%;反对123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52%;

弃权50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4%。

6.11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8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8%;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4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391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68%;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弃权4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4%。

6.12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83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9%;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4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392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75%;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弃权4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47%。

6.13偿债保障措施

16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86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2%;反对119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7%;弃权

4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395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92%;反对119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61%;

弃权4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47%。

6.14增信措施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85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1%;反对119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7%;弃权

4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394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85%;反对119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61%;

弃权4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4%。

6.15承销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618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8%;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4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2%。

17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391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68%;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弃权4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4%。

6.16上市场所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888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29%;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7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6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097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559%;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弃权7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63%。

6.17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906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44%;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7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6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115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3%;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弃权7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9%。

18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7.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871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4%;反对12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7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6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080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61%;反对120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6%;

弃权7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63%。

8.00《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867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7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6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076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36%;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弃权7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86%。

9.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公司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867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8311%;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弃权

7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6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0762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36%;反对1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8%;

弃权7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86%。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20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9月11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蒋琪朱峰

_________________李党贵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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