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的接收、存放、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方式
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约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前与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签署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的三方协议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专项用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前,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审慎确定募集资金
规模和用途,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募集资金具体用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或资产收购等一类或多类用途以及对应规模,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完整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若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文件中约定的程序进行决议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的具体实施,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调整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息披露要求,防止募集资金被约定使用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违规占用或挪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规、
1安全。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公司配合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情况核查,并提供募集资金流转、使用的必要凭证。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依法在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项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在监管协议的有效期内,除了在监管协议终止与解除的情形下,公司不得随意撤销、更改该账户。
第八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前,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公司已与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三方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前,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中的资金,专款专用;
(二)监管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资
金专户的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并按照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
(三)公司应配合监管银行、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及当地证监局调看募
集资金使用专户的使用情况,向检查人员提供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的明细日记账、
2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并提供复印件;
(四)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对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资金存储及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应按照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等约定,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履行核查、督促和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监管银行及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的违约责任;
(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自设立时成立,自账户资金支出完毕并履行相关账户注销手续后终结。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约定,在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变更调整等情况,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并公告。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偿还或者置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
相应债券到期或者回售前6个月内,至到期或者回售后3个月内发行新的债券。
拟偿还或者置换回售公司债券的,债券发行备案前相应债券回售撤销期原则上应当已经届满。
第十三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发行前自有资金支出进行置换的,置换后的
资金应当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的用途,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
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不得用于弥
3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运用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七条如募集资金投资于特定项目建设,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发行文
件披露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存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或授权人士审议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逆回购等。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结合募集资金的约定用途及使用计划,在募集说明书中
审慎约定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下简称“临时补流”)条款。公司存在集中偿付压力较大、信贷收缩、过度融资、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偿还存量公司
债券等情形的,原则上不得约定临时补流条款。
约定临时补流条款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临时补流的使用期限、回收机制、决策程序。募集说明书未明确约定的,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流。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流的,应当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审议批准,并采取有效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临时补流不违反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实施。
公司应当提前做好临时补流资金的回收安排,于临时补流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的相应付款节点(如有)的孰早日前,回收临时补流资
4金并归集至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公司债券申报发行阶段已明确限定全部或者部分募集
资金应当用于偿还存量公司债券、偿还其他有息负债等偿债用途的,不得将相关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为非限定偿债用途。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债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履行董事会内部
决策程序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一)募集说明书没有约定变更调整程序或者约定不明确;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变更调整前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分别属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或资产收购等用途中的不同类别。
变更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披露临时报告,说明变更调整程序、变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再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前一
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下列管理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总额、实际使用金额与募集资金余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运作情况;
5(三)募集资金约定用途、用途变更调整情况与实际用途;
(四)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再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自查并披露截至募集说明
书签署日,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且尚未整改的情形。存在前述情形的,不得再次申报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十六条发行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用途详情、具体实施计划、政策支持情况等,并按照规定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效益等(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照债项逐一披露报告期内存续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整改的下列情况:
(一)募集资金总额、实际使用金额、报告期末余额;
(二)不同用途类别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的差异情况;
(三)临时补流的金额和用途;
(四)募集资金专户运作情况;
(五)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情况;
(六)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及整改情况,但前期定期报告中已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调整或拟变更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披露临时报告,说明变更调整程序、变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
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在债券的存续期内,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持续监督并定期检
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并有权代表债券
6持有人查询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划转情况。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季度核查一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流水。
第三十一条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年
对项目建设进展及运营情况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并在核查中重点关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是否符合投资进展和发行时的合理预期。
核查发现存在明显不符或者重大异常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公司披露公告,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未按预期进度投入的原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配合监管银行、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及当地证监局
调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的使用情况,向检查人员提供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的明细日记账、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并提供复印件。
公司应当配合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相关情况核查,并提供募集资金流转、使用的必要凭证。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