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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号外滩金融中心(BFC)S1栋 11层、12层

邮箱:shanghailawyer@hylandslaw.com 电话:(021) 5068 0028

传真:(021)50680029邮编:200010

网址:https://www.hylandslaw.com/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14:30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14:30如期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0号海联大厦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进行。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25人,代表股份10839326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859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0057907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6885%。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23人,代表股份781418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712%。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23人,代表股份781418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7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223人,代表股份781418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712%。

4、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2861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2%;反对5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5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071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97%;反对5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3%;弃权5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0%。

2.00《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290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6%;反对5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弃权46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118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08%;反对5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3%;弃权46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9%。

3.00《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2848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6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46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057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27%;反对6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5%;弃权46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9%。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00《关于2025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276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7%;反对7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3%;弃权40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978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16%;反对7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0%;弃权40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4%。

5.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2873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3%;反对6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弃权37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083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52%;反对6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7%;弃权37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2%。

6.00《关于确认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285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3%;反对5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8%;

弃权39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188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95%;反对5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0%;弃权39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5%。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00《关于2026年度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141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5%;反对6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弃权4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043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50%;反对6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7%;弃权4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3%。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0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福兴科技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006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1%;反对25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3%;弃权3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216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59%;反对25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58%;弃权3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3%。

9.00《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105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2%;反对24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2%;弃权3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314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17%;反对24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01%;弃权3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2%。

10.00《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2845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7%;反对6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9%;弃权4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054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89%;反对6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0%;弃权4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0%。

11.00《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2764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2%;反对7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弃权3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973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50%;反对7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0%;弃权3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9%。

12.00《关于制定〈2026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0613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8%;反对29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3%;弃权3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823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29%;反对29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2%;弃权3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9%。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13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蒋琪朱峰

_________________李党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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