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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关于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80证券简称:易成新能公告编号:2025-121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或“公司”)拟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集团财务公司为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

2.过去12个月内,除集团财务公司为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外,公司没有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的

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并经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

4.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续签此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属于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2月11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协议期限3年,鉴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将于2026年2月10日到期,经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协商,拟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其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

1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与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74221770L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

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7月22日

注册地址:平顶山市长安大道秋实路交汇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创新创业基地

C座二楼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构成:

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5300051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10500035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200014合计300000100

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2025年11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5172747162.4213883944104.27

负债总额11759582935.9910464270935.64

所有者权益3413164226.433419673168.63

2项目2025年1-11月2024年度

营业收入257708532.89325947635.68

营业利润245446100.69315316135.12

净利润193491057.8231668610.72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1-11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费用

1.存款业务

(1)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甲方为乙方提供存款服务,乙

方及其所属公司在甲方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乙方在甲方存款余额与其合并报表货币资金的比重控制至50%以内。存款利率按照甲方发布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定价标准执行。协议有效期内,若利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存款自律约定、甲方存款利率定价制度等发生调整,甲方应及时公布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情况。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自相应调整生效当日起分段计息。

(2)如甲方的基本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

等的规定,则乙方不再将其货币资金存放于甲方。

2.结算业务

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甲方为乙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甲方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3.贷款业务

经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甲方可根据自身经营计划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

3议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甲方向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

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委托贷款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4.票据业务

根据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申请,甲方可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票据综合管理等相关业务。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甲方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5.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根据乙方及其下属公司业务申请,甲方可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服务。办理上述业务,甲方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6.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为满足乙方及其下属公司业务需要,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申请,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从事的其他业务,服务收费不高于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在一般商业银行开展同类业务价格标准。

乙方预计未来3年每年向甲方申请的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形式的授信总

额为人民币30亿元,甲方将根据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申请按照每笔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二)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甲方提

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接受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三)甲方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增加相应资本金额。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五)本协议签署后,须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批准方能生效。

4在乙方董事会、股东会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在该项议案表决时予以回避。

(六)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26年2月11日起计算至2029年2月10日。如在

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终止。

(七)本协议有效期结束或终止后,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八)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风险防控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公司已制定《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1.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中国平煤神马内部非银行金融机构,遵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其所有经营行为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确保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2.集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均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

3.公司将严密监控相关业务的开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防范各种风险。

4.为规范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制定《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切实保障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办理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服务等金融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

5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中国平煤神马内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

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财务公司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各项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本次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

33463.37万元,贷款金额10000万元。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中国平煤神马内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双方续签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发展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能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渠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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