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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号外滩金融中心(BFC)S1栋 11层、12层

邮箱:shanghailawyer@hylandslaw.com 电话:(021) 5068 0028

传真:(021)50680029邮编:200010

网址:https://www.hylandslaw.com/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星期五)14:30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1月1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6日14:30如期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0号海联大厦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进行。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85人,代表股份10820744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760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0057907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6885%。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83人,代表股份762836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720%。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83人,代表股份762836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7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83人,代表股份762836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720%。

4、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包括9项子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503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496%;弃权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712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7%;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0%;弃权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501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6%;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710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92%;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0%;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50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6%;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712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6%;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0%;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50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6%;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712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6%;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0%;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1.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451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5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660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9%;反对5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7%;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1.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451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5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660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9%;反对5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7%;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1.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451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5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660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9%;反对5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7%;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1.08《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50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6%;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712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6%;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0%;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1.09《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502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6%;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711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03%;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0%;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00《关于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326758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

8096%;反对58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8%;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6603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9%;反对58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17%;

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4%。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00《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开封恒锐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451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4%;反对58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4%;弃权

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6603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9%;反对58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17%;

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4%。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00《关于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4382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840%;反对295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36%;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284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89%;反对295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78%;

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1月16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蒋琪朱峰

_________________李党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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