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1审计委员会召集,审计委员会主任庞金伟先生主持会议。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上述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6月15日下午
14:30于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路19号院D3-305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6人,代表股份211936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4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4人,代表股份211814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2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435人,代表股份
149391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3人,代表股份149269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810%。
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
2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部分高管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1、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0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048%;反对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305%;弃权3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559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08%;反对
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557%;
弃权3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
庞金伟未被罢免董事职务。
2、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38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213%;反对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305%;弃权3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594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41%;反对
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557%;
弃权3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3%。
3徐锡斌未被罢免董事职务。
3、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唐旭君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38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213%;反对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305%;弃权3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594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41%;反对
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557%;
弃权3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3%。
唐旭君未被罢免董事职务。
4、逐项审议未通过《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志亮先生、李雪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均未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256284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18026股。
李志亮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关于提名选举李雪飞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2544455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9999634股。
李雪飞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审议未通过《关于提名选举袁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3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199%;反对10897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178%;弃权18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7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591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22%;反
4对10897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445%;
弃权18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4%。
袁辉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审议未通过《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34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192%;反对10897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178%;弃权18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87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589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12%;反
对10897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445%;
弃权18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4%。
李志亮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承办律师: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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