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ST恒信 公告编号:2026-046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被否决议案为《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唐旭君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选举袁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鉴于议案1、议案2、议案3经本次股东会审议均未通过,因此议案4、议案5、议案6的表决结果均不生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路19号院D3-305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庞金伟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0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6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43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1936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427%。其中,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1权股份12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共43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1814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2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43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9391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1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0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048%;
反对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305%;弃权
3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59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108%;反对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3.9557%;弃权3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38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213%;
反对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305%;弃权
23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94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41%;反对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3.9557%;弃权3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3%。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唐旭君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38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213%;
反对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305%;弃权
3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94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41%;反对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3.9557%;弃权3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3%。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逐项审议未通过《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志亮先生、李雪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均未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2562847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0018026股李志亮先生未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因本次股东会议案1、议案2均未获得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不生效。
4.02关于提名选举李雪飞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2544455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9999634股李雪飞先生未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因本次股东会议案1、议案2均未获得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不生效。
5、审议未通过《关于提名选举袁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3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199%;
反对10897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178%;弃权
18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91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22%;反对10897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2.9445%;弃权18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4%。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本次股东会议案3未获得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不生效。
6、审议未通过《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34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192%;
反对10897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178%;弃权
18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89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12%;反对10897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2.9445%;弃权18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4%。
4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本次股东会议案1、议案2均未获得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不生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律师、刘瑶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