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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G20250613-1号

致: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受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

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1.202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10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

路 19 号院 D3-305 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孟楠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会通知》列示的会议出席对象包括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4人,代表股份78901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61%;其中中小股东293人,代表股份15357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2%。

经查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297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41%;反对4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9%;

弃权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2010%。

其中,同意14752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50%;反对4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22%;弃权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7%。

(二)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86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62%;反对3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7%;

弃权1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

其中,同意1484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07%;反对3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8%;弃权1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6%。

(三)审议《关于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90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2%;反对3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3%;

弃权1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5%。

其中,同意14845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67%;反对3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42%;弃权1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1%。

(四)审议《关于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8387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5%;反对3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8%;

弃权1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7%。

其中,同意14842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78%;反对3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72%;弃权1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0%。

(五)审议《关于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81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03%;反对3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6%;

弃权1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1%。

其中,同意14836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07%;反对3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4%;弃权1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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