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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信:关于对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的回复意见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ST恒信 --%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ST 恒信 公告编号:2026-07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的回复意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基本情况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收到公

司实际控制人孟宪民先生、股东裴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阳政利投资有限公司、陈杰、李柯欣、林菲(截至送达日合计持有公司14.88%股份的表决权,以下简称“提请召集人”)书面送达的《关于请求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审议过渡期特别治理及中小股东监督沟通机制的提案》(以下简称“提请函”)等文件。提请召集人提请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关于要求董事会提交并依法披露公司过渡期治理风险专项报告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增设过渡期特别治理及中小股东监督沟通机制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3)。

二、 董事会的回复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对维护公司稳定发展、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权益负有重要法定义务,应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

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进行决策。

公司于2026年9月2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该议案以0票同意、6票反对、1票弃权的投票结果,未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孙奉军、唐旭君、王岱、独立董事庞金伟、徐锡斌、朱炜投票反对本议案,反对理由:同意公司的核查意见。

公司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1、经查阅《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范性文件,

均未规定董事会负有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审议过渡期治理风险专项报告的义务,亦未将“要求董事会编制并向股东会提交过渡期治理风险专项报告”明确列为股东会法定职权。股东会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要求董事会编制该专项报告缺乏直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据。

2、《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6号)制订及修订,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章程条款内容及制订、修订程序均合法合规,其中就公司治理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已有充分完备的规定。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未就“过渡期特别治理及中小股东监督沟通机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亦无直接对应的制度安排。若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条款,其与现行上市公司治理监管要求的衔接和兼容性尚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引发监管关注,甚至存在被认定为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风险。

职工董事谭智敏投票弃权,弃权理由:同意公司的核查意见,尊重股东提案权益。

综上,董事会经审慎决策后,不同意提请召集人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三、 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江苏泰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同意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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